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除前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
2.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5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产品。
3.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先征后退。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工业企业,且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即征即退。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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