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6.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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