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2.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3.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转嫁。
4.企业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
5.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地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6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之前发布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自1994年起,我国各种类型的内资企业开始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此之前,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原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了原有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税制并行的格局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特别是2002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我国启动了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并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11月28日由国务院通过。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进一步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其法律层次也得到了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度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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