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4.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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