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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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