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1.税法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具体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满足相关规定。
(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具体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在判断关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热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1.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2.适用条件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统计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
为避免征纳双方矛盾,税法规定,关联企业可以制订“成本分摊协议”,协议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法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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