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1.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即按40%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应缴地方财政的应纳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按100%计,其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财政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办法:应纳税总额50%部分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部分就地办理缴库,剩余25%部分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其他50%应纳税款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缴库后的税款收入按60:40分享。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则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综合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摊预缴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适用范围
1.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1.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监督和管理。各企业总分机构在规定比例内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主要有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1)审批管理。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受理企业报批的税收优惠申请,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最后应作出审批决定。
(2)备案管理。除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管理之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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