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2.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解释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解释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由董事会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解释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释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与关联方的交易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2011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非人大常委会)批准。
(2)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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