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5.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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