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陈述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诋毁商誉行为
(1)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4.商业贿赂行为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
(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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