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上是解决知识产品作为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和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由两个国际公约进行界定。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考虑到与会计专业的紧密结合程度,本节只介绍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发生对客体的实体占有控制、实体损耗的使用和实体形态的事实处分及实物交付的法律处分。
2.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4.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有关权利仅仅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存在,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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