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OT国有企业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对象
原则上,政府采购有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
2.供应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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