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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46)

来源:考试吧 2015-05-26 15:17: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的监督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涉及财政支出的问题,其监管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其他政府部门也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由于采购人本身就是预算法主体,同时也是政府采购法主体,因此,对于采购人的责任追究,就是使其承担违反财政法的法律责任。对此《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较多。

  (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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