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财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政检查的步骤、方法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限于篇幅,下面主要介绍财政部门的财政执法程序。
2. 财政检查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包括:①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②依照权限和回避等规定组成检查组。③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包括:①按照规定的方法实施财政检查。比如,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②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③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①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②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第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第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对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③复核和补充调查。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④决定之前的告知、陈述与听证。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⑤制作和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⑥公告及立卷归档。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时,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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