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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3)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3年判断题
【高频考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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