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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1)

来源:考试吧 2015-08-18 16:00:0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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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买卖合同
第 4 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 6 页: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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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运输合同
第 13 页:技术合同
第 15 页:保管合同
第 16 页:仓储合同
第 17 页:委托合同
第 18 页:行纪合同
第 19 页:居间合同

  赠与合同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简答题,2012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虽然其成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一方负义务,而受赠人不负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合同法》中规定更多的也是赠与人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撤销。

  另外,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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