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税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Tax,简称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
(1)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
(2)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各国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销售额或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或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本章所称的增值额均指法定增值额。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Adams)即已提出增值税的雏形;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1948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将一次课征改为分段征收、道道扣税,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价款中的已缴税款,从而实质性地改进了传统流转税,使之初具增值税的特征。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1954年,在莫里斯·劳莱(MauriceLauré)的倡导下,法国将生产税的扣除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的一切收入,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并更名为增值税。从此,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并推广到欧洲诸国及其他国家。迄今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等。
(二)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各国青睐,源于其自身设计具有的一系列优点,堪称一种“良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2)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能够体现经济链条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促进相互监督、从而保障征税过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合理性,保证税收稳定增长;
(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的类型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开征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之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尽管增值税转型短期内会造成税收的减收效应,但是,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因而,消费型增值税被认为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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