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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7)

来源:考试吧 2015-08-28 9:08: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更多关于2015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信息,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第 1 页:一般规定
第 2 页:收入总额
第 4 页:不征税收入
第 5 页: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 7 页: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第 10 页: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 11 页: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0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企业重组的范围。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分别按不同重组方式规定其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办法;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不同重组方式规定其具体的缴税方法和确认其计税基础;三是对特殊情况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3.企业重组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

  (2)企业债务重组。

  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二是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企业股权收购。

  (4)企业资产收购。

  (5)企业合并。

  (6)企业分立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4.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和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对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指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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