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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2)

来源:考试吧 2015-09-01 14:28: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更多关于2015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信息,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第 1 页:纳税地点
第 2 页:纳税方式
第 3 页:纳税年度
第 4 页:纳税申报
第 5 页:计税货币
第 6 页: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第 7 页: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第 8 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第 9 页: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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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认定条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其纳税地点应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确定。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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