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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垄断行为的特征和类型
垄断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5)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构成的系统。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基本法律,在我国,就是指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同的国家,反垄断基本法律的形式和名称不同。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相关性,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在产品和服务种类上的相关性、空间上的相关性和时间上的相关性。要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需要有会计、审计人员协助进行市场调查。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中,需要大量会计、审计专业人员与法律人员参与。依据主要有:(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依据市场份额标准时,可以根据被告的市场份额,依法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表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上述第(2)、(3)项规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束配地位。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这是一种重要、常见的垄断行为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易于实施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标准,要有具体标准和会计人员的核定。
(3)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者推高价格、牟取暴利。
(4)独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独家交易,会损害交易相对方、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5)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著名的搭售案如微软在20世纪90年代搭售IE的案件。
(6)差别待遇。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会导致排除竞争对手、牟取垄断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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