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反垄断法律制度 |
第 5 页: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垄断协议
1. 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还是相续,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行业协会。
2.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比如彩电销售商之间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价格。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比如,2008年,一些方便面厂家通过协议统一上调出厂价的行为。固定价格对竞争的损害至为严重,各国对其处罚也至为严厉。
(2)划分市场。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联合抵制。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不当技术联合。即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行为。
3.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比如,电脑整机生产商和电脑整机销售商之间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转售价格。即同一产业链上一环节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即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总审对最低价格不理解。
这两种行为也可以统称为限制转售行为。此外,一些国家还将某些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独家交易、特许协议列为禁止的行为。
4.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垄断协议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集中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途径之一。因此,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制度,也就成为反垄断规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原来几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均消失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存续下来,其他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失的合并行为,也称兼并。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经营者合并规制,涉及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实务中涉及大量的会计、审计业务。
3.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股权式控制、联营式控制和债权式控制;根据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又可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由于基于上述控制关系,形成紧密的经济关系,使参与者迅速提高市场支配地位,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前提。因此,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都需要进行规制。但《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实体条件。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书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3)审查的程序。①初审。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②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的内容和结果。①审查的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②禁止的决定。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③许可的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5)公布审查结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