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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4)

来源:考试吧 2015-09-02 12:50:3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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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 5 页: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五)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所谓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县政府要求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某啤酒厂质次价高、没有竞争力的啤酒,并且下达具体购买任务。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所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包括: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所谓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比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上述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行为,也称反垄断执法。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包括:①特定行为许可。依法受理、审查和核准依法需要审查、核准的经营者市场竞争行为,如经营者集中行为、市场联合行为等。②违法行为查处。依法受理或自行启动对违法垄断行为的调查、审议和制裁。审议,或由主管机构径行作出决定,或组织听证,或运用类似诉讼程序作出裁决,然后由本机构或其他机构执行。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诉到法院。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为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査封和扣押证据权、账户查询权等。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启动。反垄断案件分因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和主管机关自行启动三种。(2)调查。调查的启动,调查的方式,调查的程序,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当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3)审议。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4)决定。主管机构应当作出违法与否的认定、违法处罚和合法许可的决定。(5)执行。经公布后,即进入执行环节。执行环节,可以是自动执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务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这种内国反垄断法效力范围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内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由于垄断行为有弊有利,反垄断法往往会规定豁免和适用除外。反垄断法适用出刷了,是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和经营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适用除外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应当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从正面看,应当是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或者有利于渡过经济低谷期,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从反面看,应当是不严重增加对地区竞争的限制,不阻碍某一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不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不严重妨碍市场竞争,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还应当履行程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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