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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4)

来源:考试吧 2015-09-02 12:50:3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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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 5 页: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2年、2010年单选题,2013年、2012年、2011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诋毁商誉行为

  1.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诋毁声誉,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权,给竞争者带来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损失,应予禁止。

  2.诋毁商誉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都是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破坏市场机制,妨碍公平竞争,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2)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3)危害社会公德,腐蚀社会风气。正是由于商业贿赂侵犯了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情形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行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如企业的经办人员、业务员、业务主管、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该在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何为如实入账,按《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准则办理。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当前,在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样不断翻新,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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