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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概述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们运用知识、经验、技能等智力资源,经过加工创作而形成的物质或者精神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上是解决知识产品作为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私权的维护,也关涉国家的竞争秩序,因为许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害,知识产权人若滥用其专有权而排除、艰制竞争的行为则构成垄断行为。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和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由两个国际公约进行界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有关的权利;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考虑到与会计专业的紧密结合程度,本节只介绍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技术发明,还可以是商业标记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它虽然产生于人的大脑与物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但又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或物品,总表现为某种信息或创意,这种信息或创意是无形的,完全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或物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发生对客体的实体占有控制、实体损耗的使用和实体形态的事实处分及实物交付的法律处分。因此,人们对智力活动成果的占有,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占有,而非实际的占有;与此相应,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也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它需要借助于有形物体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或者需要通过有形物体的实际功能来体会其内涵的智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无形的智力活动成果与有形的物质载体区别开来很重要。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如技术发明属于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之中。但是专利权所保护的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体现在其中的技术发明。合法取得了专利产品的人,虽然可以使用相关的产品;但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却不得使用体现在其中的技术发明,或者说不得使用柑关的技术来仿造专利产品。
2.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挑战。为了解决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城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因此而改变,一方面,国际公约缔结只是使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成为可能,而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仍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另一方面,共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仍然只是在有限的区域范围内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4.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有关权利仅仅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存在,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平衡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既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障,同时也考虑到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有些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续展的方式一直享有某商标的专有权。但续展要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不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到期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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