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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3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是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财政部颁行的有关规章,也都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渊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包括如下两类制度:一是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二是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制度。下面择要分五个方面阐述。
(二)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比如,财政违法主体可以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其中,组织可分为机关和单位,单位又可以分为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这样,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否享有或部分享有财政的执收、管理和使用权力、职责,因而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行政和非营利性机构。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各民主党派,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协会、联合会和基金会等。这些单位都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4.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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