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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二章(1)

来源:考试吧 2015-09-24 17:51: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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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洁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2.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如果某些公司对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公司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的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东奥娜写年华发布。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这一形式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公司法,则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立法宗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是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对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为了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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