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法人作为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股东是指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实际投资人),这就导致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在股权认定及投资权益的归属上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相关文件上登记的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说明实际出资人将从非公司股东身份转变为公司股东身份,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取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衧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东奥“娜写年华”发布。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有限责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几种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UE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东奥“娜写年华”发布。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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