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其中,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商业银行个别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存款,即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前已述及。
(2)强制存人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人金融机构。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人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吿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斯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①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③存款单位的密码央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④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⑤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的种类包括: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斯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是指借款人目前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贷,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较少部分。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垣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指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并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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