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各国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其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外汇管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控制和规范的行为。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实行外汇管制,经过60年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体系。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1月14日进行过修正。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 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六)外汇监督检査制度
1. 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 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 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1)财会报告与统计报表制度。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或涉嫌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3)信息共享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4)外汇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1.非法汇汇、结汇、携汇的法律责任
违反对顶将外汇汇人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2.违反外债管理的法律责任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流入资本用途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1.非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责任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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