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自2012年5月1日起使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包括以下类别的所有农副产品:①活动物;②肉及食用杂碎;③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④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⑤食用蔬菜、根及块茎;⑥谷物;⑦编结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其他类别的部分农副产品适用13%的税率。
6.音像制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7.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8.二甲醚。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9.食用盐。
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食用盐的范围包括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增值税的税率
(三)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市场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固定业务(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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