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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 |
2年(国家赔偿、航空运输、海上旅客运输等) | |
短期 |
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 |
长期 |
3年 |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最长6年) | |
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 ||
5年 |
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 ||
最长 |
20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延长、缩短、放弃) |
【说明】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中断 |
中止 |
延长 | |
时间 |
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内 |
具体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事由 |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请求延期、部分清偿 |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 2.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
具体事由,法院确定 |
效力 |
之前清零,重新计算 |
之前有效,暂停计算,事由消灭,继续算 |
直接往后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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