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 |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国有独资公司 |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董事、高管 | 董事长 |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不得兼任经理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除外) | 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 不得兼任经理 |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NOT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理解“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目的是减少了贷款被借款人挪用的风险。
按照银监局的贷款新规规定,单笔借款达到一定额度的贷款是必须通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的账上的,这样借款人就对贷款资金失去主动支配权,从面可以保证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而借款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就通过减少单笔借款额度,多次贷款的方式来操作,就是说,明明他需要1000万元,但他不是一次性贷款到位,而是通过一次贷款100万元,十次以后也同样是1000万元了,这样借款人自己就得到了贷款资金的自主支配权,而规避了银行的监管。
比如: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用于厂房的建设,并约定对外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乙银行受托支付,假设,甲公司对外需要支付120万元购买材料,但是甲公司把这个120万元分成两次支付,每次支付60万元,这样就是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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