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包括: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含义与作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举例理解
例如:我与您签订了购买您房屋的合同,约定您先将房屋过户给我,然后我再支付给您款项,咱俩又约定了一个仲裁协议,如果发生了纠纷,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后来您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却以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时仲裁协议是不可能随着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俩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提示】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申请仲裁的这个约定(即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是作出之日就发生效力;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
所以,要明确: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去申请仲裁,从而得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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