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税优惠 |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 |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低税率优惠 |
(1)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区域税收优惠 |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2)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
(1)加计扣除税收优惠。(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3)投资抵免优惠;(4)减计收入;(5)抵免应纳税额;(6)加速折旧 |
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4)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5)股权分置改革 |
过渡性税收优惠 |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
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
纳税地点 |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除外;(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纳税方式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纳税年度 | 纳税年度自公历至止。 |
纳税申报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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