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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5)

来源:考试吧 2016-03-16 11:18: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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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人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设计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和无行为能力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1)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若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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