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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64)

来源:考试吧 2016-08-22 10:09: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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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汇总

  【考点六十六】公示催告

  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2.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例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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