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十一】股东出资形式及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
【解释2】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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