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十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注册资本VS实缴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
(1)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
区分关键为是否是股东,控股股东是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并非股东。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链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表现形式
2.责任承担
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五)记载于股东名册,取得股东权利VS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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