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1.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2.清算组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B)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公司在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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