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十二】票据行为形式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1.出票
事项 |
瑕疵 |
影响 | |
表明“××票”的字样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未记载或附条件 |
票据无效 | |
确定的金额 |
不确定 |
票据无效 | |
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
票据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
≤出票金额 | ||
支票的金额 |
可以补记,未补记票据无效 | ||
付款人名称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收款人名称 |
未记载 |
支票 |
可以补记 |
其他票 |
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出票日期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出票人签章 |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 |
票据无效 | |
付款日期 |
未记载 |
视为见票即付 | |
付款地 |
未记载 |
付款人所在地为付款地 | |
出票地 |
未记载 |
出票人所在地为出票地 |
2.转让背书
事项 |
瑕疵 |
影响 |
背书人签章 |
未签章或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未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的签章 |
粘单上的背书全部无效 | |
背书不连续 |
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
被背书人名称 |
未记载 |
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可以由持票人补记 |
2个被背书人 |
背书无效 |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附注 |
“不得转让”字样 |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 | |
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
背书无效 |
3.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
被背书人只能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票款,不取得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汇票 |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
视为转让背书 | |
质押背书 |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 |
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但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 |
视为转让背书 | |
无背书人签章,亦无“质押”字样,但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
被背书人既不取得票据权利,也不取得票据质权 |
4.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记载事项 |
“承兑”字样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人签章 |
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提示承兑 |
提示期限 |
有到期日的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无到期日的 |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
逾期提示 |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
承兑的效力 |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
5.保证
记载事项 |
“保证”字样 |
未记载,但签订《保证合同》 |
不成立票据保证 |
附有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保证人签章 |
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被保证人名称 |
汇票已承兑 |
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
汇票未承兑 |
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日期 |
未记载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 |
保证人视为被保证人的直接后手 | ||
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 |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
保证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 |
因其他原因无效 |
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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