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七十八】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七十九】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何谓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立约定金
(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5.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会计职称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考试吧会计职称"
初级QQ群: | 中级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