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
中级会计考试中的再审程序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 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2)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案例】新会古典家具城欲收回出租地块新建广场遭四个承租户拒绝,2012年10月23日新会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新会古典家具城)解除合同的主张全部被驳回。2013年3月26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原告胜诉,推翻一审判决并确认双方《土地使用合同》解除。
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3年7月18日,省高院裁定指令江门中院再审。
2013年11月21日,二审重审开庭,江门中院认为,其二审判决在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维持二审判决。
执行程序
1.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解释】此处规定的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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