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chenshao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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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代位求偿、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回复:
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举例理解:
比如某保险公司的某款重大疾病险,要求是50年以下的人方可购买。如果甲虚报年龄,即实际年龄60了,虚报为48岁,购买该保险,这是超越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甲实际年龄是48岁,但虚报的年龄是40岁,此时没有超越年龄限制,即还在“保险公司要求的50岁以下”,但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甲补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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