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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
2、出资
3、发行筹办
4、公司章程
5、名称、机构
6、住所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发生情形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连带责任:
(1)外:债权人可以向全体or部分发起人请求;
(2)内:部分发起人向其他发起人请求的比例: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连带责任: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合同责任
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5、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性质和组成 2、职权 3、形式 4、召开 5、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性质、组成 2、职权 3、召开 4、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1、组成 2、职权 3、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
①购买、出售重大资产or
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
(1)担任条件:
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MR.H】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董事会秘书
(1)是一个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2)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举行: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2)通过: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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