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下同)(投资成本)”科目;按投出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等,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投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以上分录须作相应调整。
2、因投出资产评估确认价值即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而应确认投资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因投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作相反分录。
3、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因确认的投出资产转让损失未进损益而调减纳税所得导致少交所得税的,按少交数,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因确认的投出资产转让所得未进损益而调增纳税所得导致多交所得税的,按多交数,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按规定年限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1)差额为损失时(余额在借方),按应摊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差额为收益时(余额在贷方),按应摊销收益作相反分录。
5、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应调整纳税所得导致多交或少交所得税时:(1)因摊销损失而调增纳税所得导致多交所得税,应按多交数,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2)因摊销收益而调减纳税所得导致少交所得税,应按少交数,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递延税款转回时因税务机关与企业计算方法差异或税率变动等原因导致递延税款不够或多余的,在末期的“所得税”科目中进行调整。
(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评估确认价值即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按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投资,下同)”科目;按投出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等和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以上贷方与借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果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以上分录也须作相应调整(下同)。
2、投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交或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当年在税收上确认的投出资产转让所得应计未计入损益调增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或与其他纳税所得一并计算)。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或收回时,应将投资准备转入一般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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