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务完成时间不同等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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