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1.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薪酬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2)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例题:甲公司2009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l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本例中,按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280 000(2000 000×14%)元,工会经费支出40 000(2000 000×2%)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 000(2000 000×2.5%)元。甲公司有两种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这两种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数=(300 000-280 000)+(50 000-40 000)+(100 000-50 000)+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例题:甲公司2009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扣除。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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