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考情分析 |
第 2 页: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
第 14 页: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 |
第 20 页: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第 24 页:第四节 政府补助收入 |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P119【例4-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例4-2】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 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4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000
贷:库存商品 240 000
【例4-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竞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银行存款 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000
贷:库存商品 3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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