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页:第一节 营业外收支 |
第 6 页:第二节 所得税费用 |
第 8 页:第三节 本年利润的核算 |
第二节 所得税费用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例6-11】甲公司2009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本例中,按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280 000(2 000 000×14%)元,工会经费支出40 000(2 000 000×2%)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 000(2 000 000×2.5%)元。甲公司有两种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这两种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数=(300 000-280 000)+(50 000-40 000)+(100 000-50 000)+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例6-12】甲公司2009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扣除。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其账务处理图示如下:
【例6-13】承【例6-11】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400 000元,年未数为500 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50 000元,年未数为2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甲公司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如下:
递延所得税=(500 000-400 000)+(250 000-200 000)=150 000(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 000 000+150 000=5 150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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