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的内容
实收资本是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或股东的股权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企业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实际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到现金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每股股票面值和发行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实收资本(或股本)变动
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时,核算原则与投资者初次投入时相同。
企业采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原投资者各自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相应增加的出资额。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按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减少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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